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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在县省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8日 10:24  点击:[]

                                                 (2017年4月1日西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部分在县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临时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邀请代表列席,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每次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邀请2—4名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六条  邀请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七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按照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可在会议期间发表意见或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列席会议,认真执行职务,遵守会议纪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西乡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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