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对象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述职一次。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人员的确定及时间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述职的2个月前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
第六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七条 述职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述职人员征求意见,撰写述职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对述职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四)述职人员落实整改。
第八条 述职报告应采取自述的方式,报告自己被选举或任命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评价自己的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述职报告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述职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到述职人员所在机关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中述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开展评议,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坚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突出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述职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格次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述职人员获得满意票数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O%以上(含80%) 的为满意;60%以上不到80%的为基本满意; 60%以下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应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对述职人进行免职或罢免。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过程中发现述职人员有重大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后形成的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一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反馈述职人员,并分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十六条 述职人员在收到评议意见后1个月内,写出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