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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7:04  点击:[]


(2016年4月1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告姓名,集体宣誓时,依次报告姓名。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履职述职办法 下一条: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肃会议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工作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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