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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5:58  点击:[]

 

2023年6月28日西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

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做相应指导,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联络站进站活动和走访等形式,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合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

(五)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六)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内容。

十一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一事一件,内容准确具体,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十二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的,向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书面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的,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同意由领衔代表撤回。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十三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收集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分类整理后,县人大常委会落实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以下统称“承办单位”)。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收件3个工作日内,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分管领导签批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十四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接到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十六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同志、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十七  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应在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见面,充分了解代表的真实意愿和要求,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联系,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  承办单位应当于签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第十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共同办理,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并答复代表

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事项承诺制,建立办理事项台账,做好事先沟通,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兑现办理承诺。承诺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送县委督查办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二十一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主动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十二  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采取上门走访或邀请座谈等方式与代表见面。送达答复函时,应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复征询意见表》,不得要求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二十三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内容要具体、详实、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同时抄送代表所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十四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可以并案办理、答复,但应在答复函件中注明并案办理的编号。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答复领衔代表和每位附议代表。

二十五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单位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二十六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向县委督查办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综合办理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二十七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工作的指导、联系和督办工作,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县委督查办负责具体督办,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采取对口联系督办,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工作委员会跟踪督办、代表工作委员会服务协调的机制,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全覆盖。

二十八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结合县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

二十九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结合日常监督和调研工作,加大对所联系单位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督促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助督促办理。

三十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县委督查办就办理情况专题报告。

三十一  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评价

 

三十二  每年9-10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反馈调查,形成报告,提出意见。调查中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征求代表意见,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同时,列为督查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同县委督查办跟踪督办。

三十三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被选举任命人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

三十四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对年度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汇总评分,结果抄送县委督查办、县考核办,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内容。

三十五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大代表提出的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按照不低于20%10%的比例,予以通报表彰。

三十六  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领导责任不实,承办人员责任不清,办理过程敷衍塞责的;

(二)无故拖延,超过办理时限的;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不按时办结的。

三十七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办理工作质量差,重新交办后仍达不到要求,代表仍不满意的;

(二)办理中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实际问题的,对检查督办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八  本规定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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